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了解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配置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24〕1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23〕30号)、《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赣教基字〔2021〕68号)和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 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管理是政府把握高中阶段学校发展规律,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层次、类型和区域布局结构,推动重大改革,保障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四条 按照“科学性、导向性、规范性、严肃性”基本原则编制和管理招生计划。
(一)科学性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宏观上把握景德镇初中毕业生入学机会,微观上关注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行为以及上年招生录取等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努力解决发展中积累的问题。
(二)导向性原则。发挥引导调控作用,主动对接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需求,调整优化招生结构,更好服务教育综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规范性原则。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管理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总规模,开展计划编制、下达、监督等工作。各招生管理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四)严肃性原则。建立测算模型,确定因素分配重点指标,排除主观意志和人为裁量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和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增强招生计划管理基础数据支撑能力,不断提高计划工作精准化水平。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计划管理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招生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招生计划管理政策、审核县区及市直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监督招生计划的执行与调整等。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招生计划的具体实施与监管,包括根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指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各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监督各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三)各高中学校:作为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严格遵守地方有关招生政策,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生计划管理流程
(一)计划编制:在省教育厅下达的职普招生比例范围内,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资源配置及学校办学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校规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条件,确保招生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计划分配重点因素:
1.分县区计划:综合考虑高中阶段学校布局情况、初中毕业生人数、中考报名人数,以及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达标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统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合理分配各县区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不得超过大班额标准确定招生计划。
2.分校计划:(1)办学条件:根据《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和《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评估学校办学条件,对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限制或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2)办学质量:对教学及管理水平好,学科建设、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卓有成效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对教学及管理水平不足的学校,限制或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3)办学行为:对遵守招生纪律、无违规行为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对存在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师德师风问题、教学秩序混乱或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学校,限制或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4)上年招生录取情况:对上年招生录取情况较好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对上年招生录取有较多生源流失的学校,限制或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5)分类指导:充分发挥招生计划宏观调控作用,对办学历史长、办学基础好、办学特色强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引导学校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提高办学质量,打造办学特色。
(二)计划审批:招生计划编制完成后,需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审批过程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招生计划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年度高中阶段招生计划总规模,以及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后,须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结合各设区市初中毕业生人数、中考报名人数等相关数据,最终确定全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执行数。
(三)计划执行:各招生管理机构和各高中阶段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计划调整: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招生计划的,须报请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调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调整后的招生计划更加科学、合理。
(五)信息公开:招生计划及调整情况需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总数、分县区及分校计划数、招生政策、录取标准等。通过信息公开,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七条 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管理纳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三重一大”管理事项,经集体决策研究后下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使用台账,对各校节余的计划收归设区市统筹。
第八条 年度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下达文件由市教体局下发。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完善招生计划管理机制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各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计划调整,必须在本县(市、区)招生总规模内,按照市教体局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在征得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监督监管
第十条 严格规范执行高中阶段招生计划,严肃工作职责和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计划执行数下达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等信息,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纸媒和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和解读国家助学、教育扶贫、就业和升学等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招生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学校违规行为监管通报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限制招生、减少招生、直至停止招生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杜绝审批和管理环节的权力寻租现象。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排除服务对象的干扰,营造清廉和谐的工作氛围。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切实把制度约束的笼子扎紧编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