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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直教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市教体局 发布时间:2026-01-20 10:06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廉政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电〔2018119号)、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规〔20214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2214号)、《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2023修订版)》、《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馆及运行规则》、《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直教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市直学校(含市直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指使用财政资金的校园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装修、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也适用于景德镇市教体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三条 市直学校基建项目按规定实行开工前审批管理,遵循以下流程:

(一)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划要求及学校需求,对拟开展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校建工程项目,经“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后,形成书面项目实施申请,申请报告内容需明确: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方式和建议内容及规模、预算、资金来源等,报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校建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报局计财科审核项目资金来源,并经市教体局党组会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实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项目学校需向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办理土地征用的有关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新建学校在征地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市直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含大门、围墙、校舍加层等附属基建项目)需要规划部门审批的必须经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取得规划书面意见后方可启动实施。凡校舍加层、房屋进行抗震加固等涉及结构变动且影响校舍安全的修缮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估,必要的还要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性评估或检测结论不同意的项目,不得启动实施;安全性评估或检测结论同意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图施工。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严禁以下行为:“边立项、边招标、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不经立项即组织项目实施;应进行地质勘查而不勘查;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等现象。

第六条 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投资实施,杜绝不经审批超标准建设和乱签证等盲目增加投资现象。项目实施过程对设计图纸及使用有疑异、涉及结构变更造成投资造价增加的,须经设计部门认可,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更改图纸设计,变更工程使用功能,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或过后补签,与本工程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列入到本工程结算签证。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基建项目资金来源无论是政府投入还是单位自筹,建设主体均为学校,学校法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同校园、同一年度、同工艺的基建项目,必须“ 合并同类项 ”,严禁“ 人为拆分 ”规避公开招标现象。

第九条 所有单项建设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 学校必须遵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2023修订版)》,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馆内按相关规定要求,选定施工单位,并将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报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学校基建项目,需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选取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预算编制,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局计财科,接受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单项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景发改重点字〔2023180号)文件要求执行。学校在市财政局或教体局计财科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后,再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41号)文件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手续办理按市采购办相关文件执行)完成招标并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单项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造、维修、装饰等基建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省住建厅《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18 号)文件规定执行。基建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章 工程项目服务类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需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2278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类项目的选取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文件执行。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按规定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应当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单项投资概算在 4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造、维修、装饰等基建项目,在开工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应积极指导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学校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强化建设合同管理制度。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一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有法人书面委托书。施工合同要明确项目建筑面积、中标价、甲乙双方责任、工期、质量、工程结算认定办法、价款支付办法、价格调整因素、材料采购供应办法、取费等级、违约责任和处罚条款等。同时所有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都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坚持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制度。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由学校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所有建设项目均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小规模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严格工程签证的审查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有涉及建设规模、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图审后,报市教体局备案,重大的隐蔽签证、技术处理方案,均须报市教体局审核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方可实施,数额较大的还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的质量管理,完善签证手续管理。对隐蔽工程必须及时做好签证,签证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甲方工地代表两人以上的签名认可。完善建设材料和设备的管理手续,项目学校应向施工单位索要建设材料和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二次检验。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市教体局单独或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各项目学校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计量计价签证等环节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的考勤。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必须作好每天的施工日记,项目负责人签字,直至工程结束。每完成一道工序后不经质监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工期延误,要当场记明原因,甲、乙双方认可。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提取试块,各种材料进场前做好各项试验工作,封存样品备查。重要部位施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驻工地技术代表随班作业,随时做好记录,施工中各项试验、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

第七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学校基建项目必须遵循“ 安全、坚固、 适用、经济、美观 ”和资源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景德镇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推行限额设计,规范装修标准,建设“ 节约型 ”校园。

第二十二条 严格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项目学校必 须对重大基建项目实行专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项目之间互相挤占工程款及学校截留项目资金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开支。工程结算审报告报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的拨付按合同约定进行,严禁现金支付, 工程款必须汇入签订合同的单位账户,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款,但支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或协议)价款的70%;施工企业须开具有效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一些重大的项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需事先上报市教体局审批,经批准同意的,工程最后的结算经审未突破概算总投资的,按审结论金额安排。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增加概算。确因基础工程、设计漏项等而造成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工程量必须及时向市教体局报告,并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申请批复同意。重大的项目变更隐蔽签证等内容,必须拍照或者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解决建 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市直学校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911号)。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学校组织,竣工验 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规范基建项目竣工结(决)算的审查制度。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管理。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最终财务结算及固定资产移交,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建设进展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每一个月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学校应协同施工单位将工程招标资料(包括成交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造价预算、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过程签证记录、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工程结算报告等资料装订成册报一份由项目学校存档,同时留存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竣工的图片及影像资料。建立项目档案移交制度。在项目竣工后档案按照一式两份建档;一份留学校,一份移交市住建档案馆。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必须加强管理和维护, 以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制度:

1.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随意加层,改变用途。

2.不能超载,改变使用范围。

3.禁止乱打洞、乱拆墙、乱砌墙。

4.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教体局印发 的《景德镇市市直学校(幼儿园)修缮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景教体办字〔202310号)废止。


景德镇市市直教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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